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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凯与梁亚民、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梁亚民,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亚达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亚民。被执行人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梁亚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亚达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高冬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凯申请执行梁亚民、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亚达融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亚民、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亚达融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凯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428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连亭审判员  代玉东审判员  谢长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战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