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倪中尚与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中尚,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005号原告:倪中尚。被告:林君。原告倪中尚为与被告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林君偿还原告借款287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倪中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归还借款30000元,并将诉请金额变更为257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5日,被告林君向原告倪中尚借款287000元,由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陆续归还借款30000元,剩余借款257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倪中尚借款25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257000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7.50元,由被告林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15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