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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辖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汉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祝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祝福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法定代表人:顾启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福新,男,汉族,1961年5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上诉人武汉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福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汉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借贷关系,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接受货币一方的住所地应为武汉市洪山区,而不是武汉市汉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祝福新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5年11月3日,祝福新持武汉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出具的借条及汇款凭证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武汉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其偿还借款16,069,200元及利息。武汉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以(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现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祝福新起诉要求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武汉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祝福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为履行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祝福新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武汉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苏 滨审判员 李 钢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腊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