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勇国与詹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国,詹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107号原告张勇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詹兴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国与被告詹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国于2016年6月29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勇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勇国负担。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尚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