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沈丽英、李凤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丽英,李凤霞,刘宝良,刘宝学,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丽英,女,194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李凤霞,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宝良,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宝学,男,200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法定代理人李凤霞,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6月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东所有挂靠在献县阳光运输车队的冀JQ85**解放货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晓东所有挂靠在献县阳光运输车队的冀JQ85**解放货车一辆作价9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沈丽英、李某、刘保良、刘保学抵偿借款95000元;冀JQ85**解放货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沈丽英、李凤霞、刘保良、刘保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兵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