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再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8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再雄,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邓飞,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再雄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关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再雄及其辩护人邓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某日,被告人陈再雄向廖某借了一支霰弹枪,后陈再雄以廖某尚欠其700元钱没有偿还为由,拒不将霰弹枪归还给廖某。2015年11月份某日晚上,梁某对陈再雄谎称陈再雄手上持有的霰弹枪属于其所有,要求陈再雄把该枪归还给其,陈再雄以廖某尚欠其700元钱没有归还为由拒绝将枪交给梁某。梁某与陈再雄经协商后,梁某同意支付700元钱给陈再雄,陈再雄同意将枪交给梁某。尔后,梁某当场支付200元给陈再雄,余款500元由李某作担保,陈再雄即从其位于岑溪市马路镇五星四组52号的家中取出霰弹枪交给梁某。经鉴定,上述霰弹枪认定为枪支。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陈再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再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辩解称,枪支是其从廖某处借来的,梁某对其讲枪支是梁某的,因廖某欠其有700元钱,梁某同意帮廖某偿还700元欠款,其才同意把枪给梁某,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辩护人邓飞辩护称,被告人陈再雄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理由是,被告人陈再雄没有买卖枪支的故意,不知道枪支的所有人;枪支是廖某作为欠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陈再雄的,梁某是帮廖某归还欠款赎回枪支,陈再雄的行为不是买卖枪支行为。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某日,被告人陈再雄去到本市南渡镇西兰村向廖某(另案处理)借了一支霰弹枪,后陈再雄以廖某尚欠其700元债务没有偿还为由,拒绝将霰弹枪归还给廖某。2015年11月某日晚上,本市岑城镇龙井社区人梁某(另案处理)找见被告人陈再雄并谎称:“霰弹枪是我的,不是廖某的。”,要求陈再雄交出该枪,陈再雄以廖某尚欠其700元债务没有偿还为由拒绝将枪支交给梁某。后经协商,由梁某支付700元钱给陈再雄,陈再雄同意将枪支交给梁某。尔后,梁某当场支付200元给陈再雄,余款500元由梁某的朋友李某作担保,陈再雄即从其位于本市马路镇五星四组52号的家中取出霰弹枪交给梁某。经鉴定,上述霰弹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并可发射制式枪弹的枪支。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霰弹枪1支。(照片)2.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陈再雄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基本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依法在梁某处扣押枪支1支。4.岑溪市公安局昙容派出所破案经过:2015年12月23日,民警在岑溪市滨江一路梁家宏出租屋内将陈再雄抓获。5.岑溪市公安局昙容派出所情况说明:陈再雄、梁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中涉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覃千浪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正在缉捕过程中。6.证人廖某的证言:2015年3、4月,其在岑溪市南渡街以900元的价格从覃浪手中购买了一支散弹枪和三发子弹。2015年八九月,陈再雄向其借枪打猎,其遂把枪借给了陈再雄。后其叫陈再雄还枪,陈再雄以其尚欠700元钱为由,拒绝将枪归还给其。7.证人梁某的证言:廖某欠其1000元债务,其催廖某还款时,得知廖某手中的一支霰弹枪被陈再雄拿走了,因廖某也欠陈再雄700元钱。2015年11月某日,其通过李某找到陈再雄,谎称陈再雄拿的枪是其的,要求陈再雄将枪归还给其。陈再雄以廖某尚欠其700元钱为由没有将枪交给其,经商量后,其答应支付700元给陈再雄,并当场交付200元,剩余500元由李某担保在下星期支付,陈再雄遂将枪交给其。8.证人李某的证言:2015年11月某晚,梁某到其家里讲陈再雄在廖某处拿的一把枪是梁自己的,梁打算出钱买回这把枪。后经梁某与陈再雄协商,梁某同意给回700元钱陈再雄,陈再雄同意将枪交给梁某。当时梁某只给了200元钱陈再雄,剩余的500元钱由其担保。9.鉴定意见:送检的枪形物体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并可发射制式枪弹的枪支。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及方位图:廖某交给陈再雄枪支弹药的地点位于岑溪市南渡镇西兰村李荣富屋前平地处及该处位置、概况;陈再雄将枪交给梁某的地点位于岑溪市马路镇五星村四组陈再雄屋旁边公路边及该处位置、概况,陈再雄对上述两处地点进行指认。11.辨认笔录:陈再雄辨认出找其要枪的“老湿波”即是梁某;梁某辨认出贩卖枪支的“老恶”即是陈再雄;李某辨认出找其要回散弹枪的朋友“老湿波”即是梁某。12.被告人陈再雄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8月份,其从廖某手中借了一把枪,打算用来恐吓别人,廖某叫其还枪时,其要求廖某先归还欠其的款700元,再给回枪。2015年11月某日晚上,其去到李某屋,李某讲枪其实是廖某借梁某的,现梁某要求其归还枪。其提出梁某先帮还廖某欠其的700元欠款,其才给枪梁某,后梁某给其200元,剩余500元由李某担保,其才将枪交给梁某。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再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再雄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关于被告人陈再雄及其辩护人邓飞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再雄将枪支交付给梁某,并收取了相应的金钱,实施了钱物交易的行为,应属于买卖枪支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再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陈再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再雄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后娟代理审判员 陈铭宜人民陪审员 余雨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果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