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河南中大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中大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王鑫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中大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萍,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鑫。委托代理人:姚坤,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大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中大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