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苏美华、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苏美华,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北路38号。负责人赵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美华,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引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苏美华、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103执144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取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44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