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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欧世全与周仁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世全,周仁培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2887号原告:欧世全,1964年9月11日。被告:周仁培,1973年3月31日。原告欧世全与被告周仁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世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世全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云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黄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