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欧世全与周仁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世全,周仁培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2887号原告:欧世全,1964年9月11日。被告:周仁培,1973年3月31日。原告欧世全与被告周仁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世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世全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云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黄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