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晓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588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廖根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取,系原告员工。被告:陈晓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晓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宏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