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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侯德义与徐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德义与原审被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监4号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侯德义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2)让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志彬代理审判员  罗英华代理审判员  王广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凤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