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侯德义与徐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德义与原审被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监4号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侯德义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2)让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志彬代理审判员 罗英华代理审判员 王广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凤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