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谢兆富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国土资源局,谢兆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李一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立梁,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谢兆富,住茌平县。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谢兆富行政处罚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鲁1523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裁决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保昌审判员 陈立平审判员 李彦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