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陈杏果与杜小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杏果,杜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193号申请人陈杏果,农民。被执行人杜小敏,农民。本院(2016)冀1125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证法律效力,冻结了被执行人杜小敏丈夫李武振的银行存款4216元。因不被执行人杜小敏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需扣划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小敏丈夫李武振的银行存款421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