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赖冬明申请执行赵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冬明,赵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冬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14日,四川自贡人,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赵智芳,女,汉族,生于1962年6月12日,四川自贡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智芳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的房屋(该房屋产权证20110623011**、建筑面积69.3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赵智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汤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