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倪逢邦、罗亚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逢邦,罗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倪逢邦,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罗亚珍,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倪逢邦与被执行人罗亚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力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向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