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罗润镇、刘畅、黄铭、李翚、瑞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福州起烨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福州拓闽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文,罗润镇,刘畅,黄铭,李翚,瑞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福州起烨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拓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文,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被执行人罗润镇,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刘畅,男,汉族,1982年3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黄铭,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李翚,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瑞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罗艳。被执行人福州起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江长铃。被执行人福州拓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罗润锋。申请执行人张学文与被执行人罗润镇、刘畅、黄铭、李翚、瑞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福州起烨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福州拓闽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学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润镇、刘畅、黄铭、李翚、瑞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福州起烨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福州拓闽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黄少安执行员 林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