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韩开与靖宇县垚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开,靖宇县垚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韩开被执行人靖宇县垚晟矿业有限公司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开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韩开与靖宇县垚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靖劳人仲调字[2015]120号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32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靖宇县垚晟矿业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韩开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垚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勃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