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王某某、王锡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王某某,王锡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115号之一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华,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王锡强,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王锡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7元,共计11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