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唐宏协与颜付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宏协,颜付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第1535号原告唐宏协。被告颜付斌(又名颜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亚运,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杰,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宏协诉被告颜付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其证据不全,还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宏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茂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冉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