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彩润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彩润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425号原告石家庄彩润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549号1-3-101号。法定代表人赵春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梦涛,该公司职员。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仓兴街南头仓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军鹏,该公司经理。原告石家庄彩润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彩润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梦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彩润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13年10月份开始有业务往来,被告自原告处购买油墨等货物。截止到2015年9月5日,被告共欠下原告货款172568元。经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72568元,并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5年3月27日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被告双方有多次买卖业务往来,2015年3月27日,原、被告进行往来账目核对,双方签订《往来账项询证函》,确认原告应收账款为170144元,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在此函上加盖了“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往来账项询证函”可以证实。庭审中,原告称在对账后,双方又进行了三笔买卖业务,被告又欠原告2424元,所以共计欠款172568元,提供与被告业务往来销售单8张及两公司会计之间聊天记录截图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往来账项询证函》可以证实截止到2015年3月2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70144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称在对账后被告又欠原告2424元,其提供的往来销售单中款项的结算不清,不能证实原告所诉的欠款金额,关于聊天记录,原告仅提供了截图一份,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也没有其他证据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所诉2424元不予支持。债务应当清偿并应支付利息,原、被告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故利息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石家庄彩润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欠款1701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本金170144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1元,由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3991元。(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3201090586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审判长 刘爱利审判员 刘晓丽审判员 张书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会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