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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文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文刚,陈永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文刚,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永萍,女,1968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文刚、陈永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