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福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950号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江霖,该社职员。被告赵福荣。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的理由为:原告希望通过与被告赵福荣自行协商处理,以和谐化解矛盾。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福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被告赵福荣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诗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向 伟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