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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舒克新联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舒克新联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474号原告天津市舒克新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红光砖厂院内。法定代表人付金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红旗路17-2号。法定代表人何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莉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舒克新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舒克新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