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与周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周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94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行署街1幢总层数12层C单元C-10-1。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女,生于1987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洁,女,生于1986年,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与被告周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光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春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