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刑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尹立彬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立彬,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刑执字第284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尹立彬,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尹立彬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宁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人尹立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