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河图乡骑坪村第七村民小组与重庆康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河图乡骑坪村第七村民小组,重庆康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93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河图乡骑坪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河图乡骑坪村*组。法定代表人姚明华,该组组长。被执行人重庆康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河图乡河图村一组15号,组织机构代码091231452,法定代表人杨乾进,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河图乡骑坪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重庆康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19民初字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康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土地流转费30916.6元及迟延利息,违约金450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3元,并由重庆康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南川区河图乡骑坪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经营的位于南川区河图乡骑坪村七组(梅家岗)45.06亩土地(其中田28.79亩、土16.27亩)进行复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重庆康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保证金320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康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法人杨乾进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河图乡骑坪村第七村民小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9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仁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