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许凤东申请赵春林、王玉春、五常市民乐乡鸿林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东,赵春林,王玉春,五常市民乐乡鸿林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许凤东,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赵春林,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王玉春,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五常市民乐乡鸿林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民乐乡。法定代表人赵春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许凤东与被执行人赵春林、王玉春、五常市民乐乡鸿林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凤东于2016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