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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李培德与白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德,白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323号原告李培德,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白从林,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德诉被告白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李培德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培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依法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李培德负担。审判员  袁朝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