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李培德与白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德,白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323号原告李培德,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白从林,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德诉被告白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李培德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培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依法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李培德负担。审判员 袁朝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