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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安政、韦洁芳等与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张安政,韦洁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终1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勇,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安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洁芳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覃勇飞,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或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7元,由上诉人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诉人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剑峰代理审判员  吴利萍代理审判员  陈一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艺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