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19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肖俊辉与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辉,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968号之二原告:肖俊辉,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杨淮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俊辉诉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肖俊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肖俊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俊辉撤回对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1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52元,由肖俊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卫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