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字第5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535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茅文明、孙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茅文明,孙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字第53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25号。负责人万海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开颜,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文明,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孙敏华,女,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茅文明、孙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1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89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审判员 肖建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贝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