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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龙洋与王一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洋,王一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刘龙洋,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王一本,男,1980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刘龙洋与王一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民初字第012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龙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进行公安布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由权利人杭州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6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龙洋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一本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