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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曹观玲、王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观玲,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曹观玲,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青县。被执行人王辉,男,1982年2月2日出生,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王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辉银行的存款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恩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学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