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尚钰宝诉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钰宝,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02民初1528号原告尚钰宝,男,汉族,陕西省勉县人,高中文化。被告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汉台区莲花池巷七号院内。法定代表人俱某,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蒙某,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钰宝诉被告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钰宝、被告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俱某、委托代理人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钰宝诉称,2016年5月15日,被告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实际经营人鲁镇找原告,说因为拖欠学校员工的工资和课时费用,须向其借款作为学校的短期运营周转资金,并承诺借款一周全额归还,经协商,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借款150万元用于短期支付教职员工工资,并于次日一次性将该款项以现金形式存至被告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在长安银行汉中中山街支行的指定账户。现约定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诉于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万元。被告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辩称,一、被告并不认可与原告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1、被告作为一家在汉中市有影响力的民办培训学校,利润是非常可观的,对外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债务,目前经营正常,也没有产生债务的不良情形发生;2、被告作为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其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俱某,原告尚钰宝在未经俱某确认且未见任何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应案外人的要求将巨额款项存至被告账户,动机不明;3、被告单位目前处于一起婚嫁家庭纠纷的诉讼当中,是属于比较特殊的时期,任何未经该婚姻家庭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被告债务均有为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可能,本案也不例外;4、被告从未向任何人或授权任何人对外借款,在没有拿出被告确实存在借款行为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不认可与原告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答辩人认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1、原告尚钰宝与俱某的丈夫为多年好友,原告对俱某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情况非常清楚,原告更是对俱某与其丈夫正在诉讼解除婚姻关系阶段的婚姻状况了如指掌,原告尚钰宝没有理由甘冒无法收回的风险在这个特殊且尴尬的时间段、在没有俱某以任何形式确认的情况下向被告提供巨额借款;2、因前述原告尚钰宝与俱某家庭的好友关系,俱某对原告的经济情况也较为清楚,原告尚钰宝虽在做生意,但在如今较为惨淡的经济形势下一次性出借150万元巨额现金基本也是没有可能的,另外,原告不久前曾向俱某女士夫妇借款40万元,俱某女士至今也不清楚是否归还完毕,原告经济状况可见一斑;3、据答辩人开户行长安银行汉中中山街支行工作人员陈述,2016年5月16日当天,有两男两女前往存款,据俱某女士询问分析,该四人应为俱某女士丈夫、婆婆、培训学校财务人员及原告四人,四人共同前往银行存款,这让人难免产生疑问:公司财务的出现作用在哪里?既然借款目的为支付员工工资,则为什么要当天存入巨额现金第二日又要求取出现金再行支付工资,当天不能支付?再说,这个行为也无法排除此现金来源并非原告的合理怀疑。依照正常的分析,此行为若非用钱过桥则可能是因俱某女士解除婚姻纠纷引起的借债务转移共同财产的虚假诉讼;4、原告诉状所述被告借款用于短期支付员工工资、借款期限为一周,如此巨额借款的借贷行为没有任何书面借款文件、没有担保,原告如此轻率将巨额款项应要求存入指定账户,且出借期限仅为一周,原告有什么信心被告一周就能归还借款?逾期还款一周原告即不顾双方好友关系而诉诸法院,不符合常理;5、被告对公账户自2014年11月开户至今,基本仅在需开具发票及缴纳税款的时候使用、其他收入款项从来只走个人账户,此点有长安银行汉中中山街支行《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可证实;但原告却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夫妇离婚诉讼白热化的过程中向被告对公账户存入巨额款项、备注借款,此行为过于异常。综合上述因素,被告有理由怀疑该笔借款的真实情况为俱某的丈夫家人借由原告尚钰宝名义将一笔夫妻共同财产以债务及虚假诉讼的方式恶意转移。三、答辩人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希望人民法院驳回。经审理查明,被告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系俱某,但实际经营者系俱某之夫鲁镇,鲁镇在经营期间的资金流转主要使用其个人账户。2015年8月19日,俱某诉鲁镇离婚纠纷一案诉于本院,2015年9月14日,俱某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该裁定已冻结鲁镇的个人账户等。2016年5月15日,鲁镇找到其朋友尚钰宝,称其学校因拖欠教职员工工资和课时费,须向其借款作为学校的短期运营周转资金,并承诺7日后全额归还,次日,尚钰宝向该校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山街支行账号为806060601421001690存入现金150万元,注明款项来源为:尚钰宝提供给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借款,鲁镇亲书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尚钰宝人民币现金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元)用于支付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工资发放。借款期限为七天,于2016年5月23日前还清。借款人: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2016年5月16日”,该校在借条上盖有学校发票专用章。借款到账后,由于该校法定代表人俱某不予授权,且该校行政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均在俱某处,鲁镇无法提取该款,现该款仍在该账户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下列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1、鲁镇2016年5月16日亲书借条一张;2、长安银行现金缴款单一张;3、长安银行账号为806060601421001690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本院认为,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的实际经营者鲁镇以被告学校的名义借原告尚钰宝现金150万元,且该款也实际打入该校账户,原告尚钰宝有理由相信系学校借款而非鲁镇个人借款,被告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俱某认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系虚假诉讼,但又无法说明该校账户上由尚钰宝打入150万元的其他原因,且该校账户的现金缴款单也注明了借款的来源、用途等事项,故原告尚钰宝借给被告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现金15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归还借款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尚钰宝借款1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汉台区睿智教育培训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栋超人民陪审员 纪秀芳人民陪审员 郭 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