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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美军与郭女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军,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465号原告高美军,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郭女女,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军与被告郭女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军撤回对被告郭女女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朱艳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