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美军与郭女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军,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465号原告高美军,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郭女女,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军与被告郭女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军撤回对被告郭女女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朱艳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