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姜某、贺某、邱某、温某、陈某、袁某与深圳市田臻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杰,贺娇生,邱祖耀,温锦霞,陈海燕,袁峰英,深圳市田臻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财保168号申请人姜杰。申请人贺娇生。申请人邱祖耀。申请人温锦霞。申请人陈海燕。申请人袁峰英。被申请人深圳市田臻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众和街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306052807。法定代表人周文杰。申请人姜杰等6人因被申请人深圳市田臻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无法支付,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田臻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2120元的财产。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劳动管理办出具免于担保函及缓交保全受理费有关情况的函,建议本院免除劳动者的财产担保及批准劳动者缓交保全受理费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拖欠工资,随时有可能转移财产。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田臻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2120元的财产。申请人姜杰等6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田臻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明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霞清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