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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水凤与吴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水凤,吴清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518号原告谢水凤。被告吴清莲。原告谢水凤与吴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核后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适格的被告。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吴清莲”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水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谢水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