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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方申与杜建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方申,杜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030号申请执行人谢方申。被执行人杜建伟。申请执行人谢方申与被执行人杜建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杜建伟给付原告谢方申工程款5.4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5.47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28日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33250元为上限)。案件受理费5390元,原告谢方申承担4160元,被告杜建伟承担1230元(随上述案款同时支付)。因杜建伟未履行义务,谢方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杜建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谢方申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 涛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