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俞发仁与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发仁,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72号原告俞发仁,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马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发仁诉被告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发仁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处商铺一套,案外人杨某、马某、李某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商铺一套产权交易手续予以冻结二十四个月;二、对案外人李某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住宅小区5号楼某房屋一套产权交易手续予以冻结二十四个月;三、对案外人杨某所有的蒙M*****号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产权登记手续予以冻结二十四个月;四、对案外人马某所有的宁B*****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产权登记手续予以冻结二十四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逸 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龙高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