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白山金辉矿业有限公司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楚宏才、刘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3民初200号原告:白山金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黄钦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朱家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雷承龙,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楚宏才,男,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三人:刘坤,男,汉族,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金辉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楚宏才、刘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山金辉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山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已收取的4235元,退还原告白山金辉矿业有限公司4210元。审判员 季从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