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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呼日乐巴特尔诉被告白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日乐巴特尔,白雅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4民初138号原告呼日乐巴特尔,男,蒙古族,农民。被告白雅拉图,男,蒙古族。原告呼日乐巴特尔诉被告白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日乐巴特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雅拉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日乐巴特尔诉称,被告在库伦旗水利局工作,被告在我们村下乡时认识的。被告说他偷开单位车出事故,给人赔钱,向原告分别于2015年5月10日、2015年5月11日借款3500.00元、20000.00元,共计23500.00元,并保证第二天还款。但被告不按时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也未履行偿还义务,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500.00元及其利息(从借款日期起按二分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雅拉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白雅拉图分别于2015年5月10日、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呼日乐巴特尔借款3500.00元、20000.00元,共计235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二份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呼日乐巴特尔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呼日乐巴特尔与被告白雅拉图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原告主张借款后被告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呼日乐巴特尔要求被告白雅拉图偿还本金23500.00元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无利息约定,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约定还款日期或向被告主张之日,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雅拉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呼日乐巴特尔借款本金23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00元由被告白雅拉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淑珍审判员  乌日汗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其布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