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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学标与侍昌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标,侍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标,个体。被执行人侍昌明,个体。申请执行人陈学标与被执行人侍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审 判 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