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崔芳霞诉被告惠伟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芳霞,惠伟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172号原告崔芳霞,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被告惠伟伟,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本院受理原告崔芳霞诉被告惠伟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崔芳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崔芳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崔芳霞撤回对惠伟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崔芳霞负担。审判员 刘云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