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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崔芳霞诉被告惠伟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芳霞,惠伟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172号原告崔芳霞,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被告惠伟伟,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本院受理原告崔芳霞诉被告惠伟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崔芳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崔芳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崔芳霞撤回对惠伟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崔芳霞负担。审判员  刘云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