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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赤峰神洲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国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神洲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41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神洲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尊。被执行人张国峰,男,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神洲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5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乔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