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毛孝全与王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博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孝全,王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博湖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2686号原告毛孝全,退休,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毛心江,原告之子。被告王虎,库尔勒朝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住新疆焉耆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博湖县支公司。负责人王方武,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博湖镇光华北路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孝全诉被告王虎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博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孝全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已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毛孝全负担。助理审判员喻霞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孟唤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