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庞春兵与伊东季、胡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春兵,伊东季,胡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庞春兵,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伊东季,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胡红燕,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庞春兵诉被执行人伊东季、胡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骏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