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致莲与郑红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致莲,郑红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2583号原告陈致莲。委托代理人朱祥林,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红霞。原告陈致莲诉被告郑红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致莲委托代理人朱祥林、被告郑红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致莲诉称,因其听信被告自称其经营的超市日营业额可达到4000元,故与被告协商转让该超市,并向被告支付预付款2万元。后经其了解,被告转让的超市实际日营业额约100元左右且超市年租金为7万元。由于被告夸大营业额、隐瞒租金等信息而对其构成欺诈,遂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未果。为此,状诉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红霞辩称,原告对涉案超市及周边商店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后,有意向受让其经营的超市。其向原告告知了超市所用商铺系其承租而来。原告遂向其交付定金2万元。当日,其与原告办理了接交手续,将超市交付原告经营。之后,其又将超市的房主引见与原告见面商议相关事宜。原告反悔未按其承诺的期限交付超市转让费,并拿走了超市里的烟,吃了超市里的部分小食品。其见原告并未经营,遂将超市门锁打开继续经营。因原告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故不同意返还原告2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承租案外人房屋经营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中广宜景湾售楼中心旁边的“立信超市”。2016年3月11日,原、被告口头协商了转让该超市由原告经营的相关事宜,原告遂于当日向被告支付2万元,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条载明该2万元为订金。被告将该超市的相关经营证照及超市钥匙交付原告,被告退出经营等待原告支付相关转让费。原、被告在办理交接时未对超市现有货品及数量进行盘点。原告接手该超市后,自行经营数日,再未开门营业,也未与超市占用的商铺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并以超市营业状况不像被告介绍的日营业额能达到4000元为由未向被告继续支付转让费。待被告催告时,原告向被告说明不愿经营该超市并要求被告退还已付款额2万元,双方僵持20日后,被告收回了超市。双方因是否退还2万元协商无果,遂酿成纠纷。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被告提交的涉案超市销售汇总报表、银行卡客户交易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其交付订约金及交接涉案超市并由被告经营数日的行为表明,原、被告间关于口头协商转让超市的协议成立,且该口头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约定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原告因其自身交易不够谨慎,在对涉案超市的经营状况未尽到详尽了解的情况下,受让被告转让的超市,如该超市存在经营状况不尽如人意,则该商业风险也应由原告承受。故原告拒绝给付被告后续转让费的行为对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涉案超市未经营近20日,给被告造成一定损失,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向被告赔偿损失1.2万元,该损失应从原告交付被告的订约金2万元中予以扣除。又因原告交付被告的2万元性质属订约金,该款项属法律上的金钱质并不构成定金罚则,故在原告毁约的情况下,以该款项弥补被告相应损失后,被告应返还剩余款项于原告。被告辩称原告给其造成损失应以该2万元抵顶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返还2万元订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被告返还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红霞返还原告陈致莲订约金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致莲负担。余款150元退回原告陈致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李春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