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十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韩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韩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十民初字第268号原告许某某,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韩某某,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天祥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