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贝贝与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贝贝,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杨贝贝,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054789-9。法定代表人:孙卫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贝贝与被执行人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777.10元,执行费7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将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贝贝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15)10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孙宁审判员王鑫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素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