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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诚挚行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诚挚行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诚挚行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174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法定代表人孟学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483824),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东侧火神庙国际商业中心地下一层南侧D座、E座、F座。法定代表人连新权,经理。北京诚挚行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9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诚挚行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诚挚行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300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北京诚挚行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大民初字第09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诚挚行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李运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凡亮